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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来源:学习时报
2024-05-01 08:04

原标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当前,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蓄水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成为我国劳动者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劳动者健康权益受损、收入标准随意变动、劳动规则制定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引发了各方广泛关注。不久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等一系列文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环境不断改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形式及其特点,超出了主要以传统劳动用工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劳动保障相关法律的规定范围,这使得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第一,劳动关系认定难。我国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而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关和司法机关主要是通过二者之间是否具备必要的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来进行判断。但有别于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管理要求等方面都更为灵活,如果仅靠以上三个“从属性”来进行判断,那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很可能无法纳入劳动法的保障范畴。

第二,个人维权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个人”身份就业,缺乏相应的组织依托,在自身劳动权益协商、交流和表达诉求方面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当地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但平台企业当出现劳动纠纷需要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时,往往涉及跨区域甚至跨省的情况,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度增加。

第三,劳动者参保难。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主要是针对传统就业,建立在就业稳定性和缴费持续性的基础上。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兼职、短期、异地、多样的就业特点,难以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相适应。尽管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仍存在社会保险覆盖率低、险种不全的问题。

第四,平台企业监管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关系密切,平台理应承担一部分组织管理、劳动保护、职业培训、职业规划等就业载体的基本功能。但目前,大部分平台在众包和专职劳动者注册接单的协议中均明确,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与从业人员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或劳务雇佣关系,并未承担与现实情况相适应的用工主体责任。虽然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已采取罚款、约谈、责令整改等多种措施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但惩罚力度较小,法律的震慑力未能充分发挥。

在制度细节与精准度上下功夫,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维权

破解上述难题,应当尊重相关行业发展规律,在我国现有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文件的指引下,持续在制度细节与精准度上下功夫,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维权,让他们更有尊严、更有保障、更有发展。

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当前,我国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围绕最基础的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亟待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规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在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之外,确立了“不完全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为规范平台用工提供了政策指引,也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依据。在此基础上,应适时修订完善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制定与新就业形态特点相适应的劳动法规,明确用工方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薪资报酬、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制定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标准,真正消除新就业形态的法律盲点,明确从业过程中产生纠纷问题涉及各方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并逐步形成具有普遍适应性、能够兼顾促进新业态发展和新就业形态规范管理双重要求的劳动法律制度。

完善多元调处机制,推动劳动争议实质性解决。当前,在我国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系中,劳动者在遭遇权益纠纷时,拥有多种救济途径,可以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维权,一是应重视协商的作用。《关于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以货运、网约车、快递、网约配送等行业的12家头部平台企业为重点,推动建立与劳动者的协商协调机制。在这方面,不少地区和企业平台在工会的支持下进行了探索。从诉源治理的角度看,在众多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协商调解方式具有纠纷解决便捷迅速、维权周期相对较短、维权成本相对较低等优势,更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应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重点方式。

二是重视开展劳动纠纷的一站式调解工作。过去一段时间,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争议中的劳动争议归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而民事争议归其他调解组织受理。这种安排既稀释了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纠纷的调解资源,又增加了受理时的区分难度,导致劳动者在维权时可能“找不到门”。针对这一情况,当前,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的指导下,不少地区的人社部门正在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共同推动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各方应当在树立联合调解理念的前提下,主动打破部门分工藩篱,积极开展协同配合,整合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特点优势,共同推动劳动纠纷稳妥化解。

畅通诉求表达,健全利益协调和权益维护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维权,就要倾听一线劳动者的真实声音,看到他们的真实需求和困境,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的政策,为他们开展维权提供实实在在的引导与帮助。对行业主管部门而言,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规行为,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项时,要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建议,积极响应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要求。人社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案件,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身而言,既要积极参与、勇敢发声,又要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不应采取违法和过激形式,营造有利于自身发展、社会和谐的职业环境。

明确企业责任,兜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底线。平台企业要肩负起与权利相对应的责任,增强自我监管意愿和监管能力,成为政府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支持和补充。这不仅是对劳动者负责,同时也是促进平台自身发展的长远之计。一方面,根据互联网平台独特的用工模式,进一步科学界定用工责任,确保平台企业运营合法、规范、合理,并通过建立更加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尽可能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建立,尽快形成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在工作量、工作时长、劳动报酬等方面不断优化。与此同时,创新工会组织形态,完善服务与维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发挥工会组织覆盖面广、维权服务方式灵活、工作手段丰富的有利条件,通过线上线下相辅相成的组织方式,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保护伞”。(王维)

责任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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